一、哪些情况要为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以下几种情况需为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一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即便其并非法定继承顺序靠前的继承人,也应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但同时也应为其他继承人保留适当份额;三是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遗产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同样要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总之,为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旨在保障继承人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二、未获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哪些情况可争取
未获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在以下情况可争取: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若继承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即使遗嘱未分配遗产,也应保留必要份额,可通过诉讼主张。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继承人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在生活上给予照料、经济上提供帮助等扶养行为较多,可适当分得遗产。
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违反法律规定、被篡改或胁迫订立等情况导致无效或部分无效,法定继承人可按法定继承争取份额。
胎儿预留份额: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主张。
三、未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未保留必
依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体现了法律对这类特殊继承人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
若遗嘱未保留此类份额,在处理遗产时,应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可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判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要以继承开始时继承人的状况为准。例如,老人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他人,未给残疾且无收入的子女留份额,那么该遗嘱部分无效,应先给残疾子女留下必要生活费用等,剩余财产再按遗嘱分配。
当探讨哪些情况要为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时,除了常见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值得关注。比如继承人虽然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也应适当为其保留份额。另外,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而其他继承人却主张独占全部遗产,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也应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以保障公平合理。你是否对这类遗产分配问题存在疑惑呢?若对于为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具体情形、份额比例等还有疑问,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侦探将为你详细解答。